编号: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9号
己衣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E
地址:开元己衣镇己衣街1号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占用开元己衣镇新民村委会集体土地建盖公厕,总面积106.54平方米(合0.16亩),依据开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2021年变更调查)分析对比:占用农村宅基地89.51平方米(0.14亩),占用其他草地8.05平方米(0.01亩),占其他林地8.98平方米(0.01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项目负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人复印件;
4.现场照片;
5.询问笔录;
6.现场勘测记录;
7.测绘技术报告;
8.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 听证告知) ,你单位 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土地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占用建设用地或者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我局拟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用地面积106.54平方米(合0.1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详见楚雄金牛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技术报告》
2.处予非耕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106.54㎡×100=10654元;合计10654元,(大写:壹万零陆佰伍拾肆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元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地址:开元狮山镇罗婺路4号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雁凌
联系电话:0878-6034925
开元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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