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8号
杨*军
身份证号码:530************038
联系电话:138*****578
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砚瓦冲村委会纳租箐*号
你于2026年4月24日拉运一台DH350大挖机进入撒莫哩村挖矿,在2026年5月2日晚上8点开始挖,挖出赤铁矿8车,找了四张小货车拉运,每车装10吨,运费每车500元;2026年5月4日晚上9点开始挖,挖出赤铁矿10车,找了五张小货车拉运,每车装10吨,运费每车500元,两天晚上都是晚上12点以后开始拉运,运费用现金支付,合计支付了9000元;两天晚上拉运赤铁矿18车,每车10吨,合计210吨,矿产品全都拉运至百花山公路边堆放着,2026年5月6日早上8点,杨*军联系玉溪老板用三张拖头车过来装,总的赤铁矿有210吨,每吨售卖180元,玉溪老板用现金支付给杨伟军37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构成了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9份;
4.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6年7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听证告知) ,你公司 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元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地址:开元狮山镇罗婺路4号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雁凌
联系电话:0878-6034925
开元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0日
|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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