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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687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开元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8号)

编号: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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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530************038

联系电话:138*****578

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砚瓦冲村委会纳租箐*

2026424日拉运一台DH350大挖机进入撒莫哩村挖矿,在202652日晚上8点开始挖,挖出赤铁矿8车,找了四张小货车拉运,每车装10吨,运费每车500元;202654日晚上9点开始挖,挖出赤铁矿10车,找了五张小货车拉运,每车装10吨,运费每车500元,两天晚上都是晚上12点以后开始拉运,运费用现金支付,合计支付了9000元;两天晚上拉运赤铁矿18车,每车10吨,合计210吨,矿产品全都拉运至百花山公路边堆放着,202656日早上8点,杨*军联系玉溪老板用三张拖头车过来装,总的赤铁矿有210吨,每吨售卖180元,玉溪老板用现金支付给杨伟军37800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构成了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9份;

4.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6713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听证告知 公司 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元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开元狮山镇罗婺路4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雁凌

联系电话:0878-6034925


开元自然资源局        

2026910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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